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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及特殊门诊需办理哪些手续?
2010-09-10 10:1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及特殊门诊需办理手续为:

(1)1)就诊。到定点医院医生处就诊,应出示基本医疗保险IC卡(未能领取IC卡的,可凭身份证办理),经医生诊断后需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提示医生开具住院费用记帐通知单。

(2)记帐资格(及身份)确认。办理住院及特殊门诊手续时,参保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住院费用记帐通知单,交驻院专管员(社保局派驻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如驻院专管员不在场,则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工作人员代办)确认身份及记帐资格。

①专管员查对身份证与基本医疗保险IC卡及住院参保人是否相符。

②由专管员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IC卡、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记帐通知单收下,送社保局医保科办理记帐资格确认手续后,于次日回复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

③如遇节假日(或急危重症)可先入院,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份医疗费用)。

(3)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及特殊门诊一个疗程结束时,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扣除参保人应自付费用后,将剩余押金退还参保人并开具正式发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社保局将核准费用按规定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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