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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材料
2011-01-08 00:00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1天内及时向人事处工资科反映工伤情况,工资科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

5、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6、事故当天考勤表;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机动车事故伤害需要)。

哪种情况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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