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关系省外转移办理须知 (一)保险关系转出:
(1)参保人办理转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如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大厅1-3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局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员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3号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二、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理须知
(一)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新进人员由学校在地税申报参保缴费后,回原参保地打印参保凭证,再凭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人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社保局审核资料后,同意接续,由社保局开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去函转出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2)相关手续办理后,社保局会通知本人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打印《保险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对账单》,《保险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对账单》交回学校人事处工资科。
(二)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1)办理流程:
参保人先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3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再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凭以下资料(见2)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办理转出手续。经办人员手工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符合条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在9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交计划财务科,将转移金额实帐划转到转入地社保局,办妥转出手续后→凭IC卡或金融存折到7、8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销卡(折)业务→到三楼计财科盖章→到银行取款。
(2)所需资料:
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医疗IC卡或金融存折。如本人不能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二份),由被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
三、转入重复退款的办理
(一)办理流程:
如参保人外地转入重复缴费需提供以下资料(见二)到社保局服务大厅3号窗口办理退款后,再办理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款申请书(需说明重复缴费原因);
(3)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外地转入重复缴费的证明资料或转移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参保信息审核
社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