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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2010-03-03 00:00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教职工生育,可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的分娩或怀孕7个月后流产。

二、申领程序

(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申报人本人应在10个月内向学校人事处工资科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产妇、流产(怀孕期满7个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6、IC卡原件(须开通金融帐户)及正反面复印件(或本人广发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人事处工资科审核,并填报申请表,向市社保局申报。有关证件经社保局审核后,退回给申请人。

(三)待遇核定后的次月15日前,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款拨到学校。学校收到款项后,由人事处工资科按规定通知财务处发放、申请人领取;

(四)个人如果对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五)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顺产23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4000元,实际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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