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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对补充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2010-09-24 00:00  
为了完善我市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我市推行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即由市社保局作为投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以单位整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目前,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2元,每月从社保IC卡中扣缴(每月6元)。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医疗费用的,按下列条件给予补偿:一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90%支付给被保险人。二是已经申办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项目门诊的,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可按原标准享受待遇。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每一年度内(社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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