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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资、福利办理程序
2006-09-02 00:00  
(一)新进人员的起薪、参保工作

1、工资科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新进人员的相关信息及学校对其的聘任岗位,核定其基本工资,并报经市人社局审批后执行。

2、工资科按规定核定新进人员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的发放标准,(专任教师的课时劳务酬金发放标准,由所在院、部根据其任课情况核定),并通知财务处将工资薪金存入教职工个人工资存折。

3、当月工资于15日前一次性发放,补发工资于当月下旬发放。

4、根据相关的规定,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工资科通知财务处代扣代缴,并按其起薪的月份(当月15日前到校报到)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另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申报。

(二)职务、学历变动后基本工资、津补贴的处理

1、职务变动:工资科根据学校对其岗位聘任的文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工职务变动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并按学校执行的岗位津补贴政策规定,通知财务处按新标准发放其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

2、学历变动:依据学历材料,符合学校的“低职高聘”相关规定,核定教职工学历变动后的工资标准,通知财务处按新标准发放其工资。

(三)工资调整

1、根据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晋升政策,为上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办理次年1月起执行的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填写调资个人审批表、名册表、增资统计表。

3、报经市人社局审批后,通知财务处按新标准发放工资。

(四)转正定级工作

1、办理新参加工作教职工一年后的转正定级手续:教职工填写《转正定级表》,报经市人社局审批。

2、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转正定级后的职务工资,经学校聘任后,报经市人社局批准后,通知财务处按转正定级后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五)假期工资处理

每月根据各单位考勤情况,工资科按照学校的考勤管理规定,计发假期工资,通知财务处执行。

(六)脱产进修工资处理

根据进修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发放其津补贴。对违反协议的,计算其应该赔偿的有关工资、福利、培训费等金额。

(七)离校人员工资处理

为按规定办好调出手续的教职工,开具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对辞职、离职人员的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资处理。

(八)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处理

1、通知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2、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费报经人社局审批后,报社保局核发退其基本离退费;

3、核定退休人员学校发放部分的退休生活补贴,并通知学校财务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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