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广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转发《电话通知》的通知
现将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执行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电话通知》转发各地各单位,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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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一些地方和部门陆续来电就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咨询。为进一步确保文件执行的统一性,经研究并报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同意,现就其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1.问:《通知》规定,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予追溯。《通知》下发前执行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地方和单位,上述人员在2015年3月1日前已年满五十五周岁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能否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答:这些人员仍应按照本地、本单位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问:《通知》规定,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人员,可否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前选择退休?
答:有关人员只能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根据本通知规定选择是否自愿退休。选择自愿退休的,组织上一般应予批准;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县处级女干部,未选择退休的,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组织上可以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
3.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可否到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答:事业单位中凡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